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強化納稅咨詢工作,規范納稅咨詢管理,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局制定了《納稅咨詢服務工作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廈門國家稅務局納稅咨詢服務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范>的通知》(國稅發【2005】165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和強化我局納稅咨詢服務工作,明確各環節各崗位的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各個工作環節的銜接,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機制,為納稅人提供專業化、全方位的納稅咨詢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稅務機關通過提供納稅咨詢服務,幫助納稅人更準確地理解稅收權利和義務,熟悉辦稅流程,提高稅法遵從度,融洽征納關系,共同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第三條 堅持依法、無償、準確、規范、便捷的原則,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納稅咨詢實行首問責任制和限時回復承諾制,能夠即時解答的應當場回復,不能夠當場解答的應按照規定限時回復。
第四條 各基層局應該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現場咨詢、電話咨詢、網絡在線咨詢等多種咨詢途徑,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網站、稅企郵箱等渠道進行納稅咨詢。
第五條 辦稅服務廳應及時將稅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告知納稅人,認真負責地解答問題。辦稅服務廳可以專門設置咨詢服務的崗位,為納稅人提供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辦稅流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六條 辦稅服務廳接受納稅人咨詢,能夠解答的應當場回復,不能夠當場解答的應按照規定及時轉交有關科室,并負責在2個工作日將結果反饋給納稅人。
第七條 稅收管理員要加強和納稅人的溝通,及時對納稅人進行辦稅輔導,解決納稅人辦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咨詢的問題,能夠解答的應當場回復,不能夠當場解答的應按照規定及時轉交有關科室,并負責在2個工作日將結果反饋給納稅人。
第八條 業務職能科室對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科轉交的疑難咨詢問題,應根據有關規定研究后及時回復;對于個別需要提交上級機關的疑難問題,應及時提交有關部門專門研究后及時回復。
第九條 各基層局對納稅人公開的咨詢電話應明確指定科室負責,對納稅人電話咨詢的問題做好解答工作,應做好記錄。
第十條 區局咨詢電話和市局12366實行遠程互動,對12366轉交的納稅人咨詢問題,區局能當場解答的應立即向納稅人明確回復;不能當場解答的問題,區局應做好記錄,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明確回復。
第十一條 各基層局應整理匯總納稅人咨詢或反映的涉稅熱點和難點問題,每個季度末終了5個工作日內上報給市局。
第十二條 各基層局可成立納稅咨詢服務專家組,為納稅咨詢提供業務支持。專家組成員可由各稅政科、計征科(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科、稽查局的業務骨干組成。
第十三條 各基層局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制度,并報市局備案。
第十四條 12366服務熱線的咨詢服務制度另行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