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挑戰,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支持和促進我市外貿出口的穩定、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試點意見(試行)的通知(閩國稅函〔2008〕254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現將我市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的試行意見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一、納入A類管理的外貿企業,可試行“先退后審”的辦法。二、實行A類管理的外貿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為B類以上(含B類);(二)企業前兩年(按出口所屬期計算)已申報出口額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三)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截止上年底)滿5年;(四)企業財務制度健全并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五)企業5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三、對于試行“先退后審”的A類企業,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日常受理企業退(免)稅申報手續后,應及時通過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進行機審,機審通過可先行辦理退稅,事后再補進行人工審核。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退(免)稅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手續,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人工審核工作任務。人工審核發現問題且函調回函確有問題的出口貨物,主管退稅機關應及時收回已退稅款。四、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認真對照規定的條件核對出口企業提請的申請,對符合A類管理的企業予以確認,并將有關名單報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五、除納入A類管理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管理仍維持現行做法。六、A類企業的名單一年確認一次,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加強對A類企業的日常監控,發現其有涉稅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停止或取消其試行“先退后審”的資格。七、本通知從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閩公網安備 35021202000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