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國稅函〔2009〕21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
一、現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范圍,詳見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閩國稅函〔2009〕215號文。
二、銷售額變動率暫定為30%。
三、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其他未列舉的行業和產品的稅負率異常的標準暫定如下:
1、飛機維修勞務 |
10% |
2、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
3.48% |
3、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印刷 |
4.29% |
4、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 |
2.94% |
5、通用設備制造業 |
3.10% |
6、農副食品加工業 |
1.13% |
7、紡織業 |
2.62% |
8、造紙及紙制品業 |
3.42% |
9、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
2.91% |
10、金屬制品業 |
2.46% |
11、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
2.69%2.98% |
12、塑料制品業 |
2.98% |
13、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2.76% |
14、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 |
4.12% |
四、各單位在評估過程中對銷售額變動率異常暫定標準以及增值稅稅負率異常暫定標準有不同意見的,以及實際工作出現省局、市局未列舉的行業和產品,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以上通知,請一并執行。
附件:1.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